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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局对某证券公司及三名责任人出具警示函

券业合规 2022-12-1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关于对G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朱某某、何某某、林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G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朱某某、何某某、林某某:
经查,G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证券)作为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电商)100%股权等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蓝盾股份重组项目)的财务顾问,在2017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中经电商收入真实性核查不充分。一是对利用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审慎核查不足。二是对合作商户中海油汕头销售有限公司相关财务分析指标异常情况核查不充分。三是对合作商户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的合同资料收集不完整。四是对客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收入、成本账务处理核查不充分。
二、对应收账款等会计科目异常变动核查不充分。一是未对多家车队客户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大幅增长且存在异常情况进行充分核查。二是未对多家当年新增非油品商户预付账款期末余额大幅增长且存在异常情况进行充分核查。
三、未对函证程序保持必要控制。工作底稿中仅保留了函证回函结果,缺失对上述函证过程进行控制的相关记录文件,且大部分回函未附快递运单。
四、工作底稿保存不完整。未严格执行公司内部关于工作底稿完整性的相关规定,导致遗漏归档电子版底稿。
G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朱某某、何某某、林某某作为G证券蓝盾股份重组项目2017年度持续督导的签字财务顾问主办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G证券和朱某某、何某某、林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你公司应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问责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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